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惩处标准如下:
1. 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若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 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严重后果的;
2. 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同等以上,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