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和男方已经结婚快两年,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只办了酒席。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并不以领取结婚证为前提条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男方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会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在法律上,您们并未建立正式的婚姻关系,因此男方可能无法以离婚为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若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但由于双方均不愿承担彩礼的返还义务,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参考法律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