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主动自首!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若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轻伤、重伤或死亡的程度,依法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关于“主动自首”,这通常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调查、审判前,主动向国家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因此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故意伤害罪并主动自首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之,故意伤害罪并主动自首是一个可以适用的情节,但具体如何量刑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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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主动自首的认定
符合以下要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且主动自首:
1.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身体权、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
2.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4.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主动投案”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就不再是以前的身份和地位,而是改变了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按照新的身份和地位处理某一事情,因此必须视为自动投案。其本质特征是自愿。因此,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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