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判定
挪用资金罪的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行为人: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4. 客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权益。
具体到挪用资金罪,其关键要素包括:
1.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行为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3. 行为方式: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4. 数额与时间: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属于“数额较大”。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
挪用资金罪的判定条件
挪用资金罪的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4. 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故意挪用资金和故意不还资金两种情况。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