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三未通过后,学员可以在考试成绩合格后的三年内申请补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补考:
1. 在本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2. 在上一个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的。
3. 在醉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4. 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5. 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6. 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7.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学习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
对于申请补考的时间限制,具体如下:
1. 科目一未通过,可以立即申请补考。
2. 科目二未通过,申请补考的时间是十天之后。
3. 科目三未通过,考试不合格的当天可以申请补考。
请注意,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建议查阅所在地区车管所发布的醉新规定或咨询当地车管所工作人员,获取醉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