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的条件包括
代履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存在当事人:即存在需要被代履行的行政决定,以及与这个行政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 代履行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品或者行为。这些物品或行为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如果通过行政决定的实施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且不适宜再通过行政强制手段纠正,那么就可以适用代履行。
3. 具有紧迫性:即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且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需要立即采取行动。
4. 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涉及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这是由于代履行涉及到第三方,为了避免利益冲突,所以不能适用一个行政决定来强制执行另一个行政决定。
5.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这是代履行的一个显著特征,即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承担。
此外,还有学者从反面阐述代履行的条件,即:
1. 行政决定的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该行政决定。
2. 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下落不明。
3. 行政决定的相对人无力缴纳代履行费用。
4.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
以上条件均需满足,才能进行代履行。
代履行的概念及要件
代履行,又称代行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代为履行。代履行是一种特殊的履行方式,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
代履行的要件包括:
1. 存在相对应的违约行为:代履行的前提是存在相对应的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
2. 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代履行是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即第三人代替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
3. 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合同中有约定,且约定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第三人可以代履行。
4. 具有履行能力:第三人需要具有履行能力,即第三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5.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进行代履行时,需要确保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代履行的适用范围包括:
1.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如行政机关依法代履行行政职责。
2. 代履行是处理相邻关系所必需的,如相邻一方房屋倒塌危及相邻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时,相邻方可以要求其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 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其他情形。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