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推翻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然而,如果原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关可以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1.事实不清的;
2.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错误的;
4.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5.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重新调查需要由原办案单位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不是重新作出责任认定。在重新调查过程中,办案单位不得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
此外,在以下情况下,即使原认定书仍在有效期内,事故各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复核申请:
1. 原认定书不具有证据效力;
2. 原认定书中部分事实认定不清;
3. 原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公。
请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如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或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