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集资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能被判处更重的刑罚。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指使、资助他人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总之,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对集资诈骗的数额认定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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