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合同纠纷诉讼怎么样举证
在传真合同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通常掌握着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以下是一些建议的举证步骤:
1. 提供传真合同:被告需要提供与纠纷相关的传真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2.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或者证明原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
3. 提供违约事实证据: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未按约定质量标准交付货物等。
4. 提供损失证据: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实际损失,如货款损失、违约金损失等。
5. 提供因果关系证据:被告需要证明原告违约行为与其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 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被告还可以提供其他与纠纷相关的证据,如双方的往来函件、传真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支持其主张。
在举证过程中,被告应确保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提交。同时,被告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举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传真签订合同有效吗
传真签订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传真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只要合同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为有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传真合同在作为证据时,其证明力低于原件。如果对方对传真件的真实性不认可,那么传真合同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传真签订的合同存在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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