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名、考试、成绩管理、证书核发及其管理活动。
* 第三条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坚持立足地方、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运用社会化考试方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等教育人才。
第二章 考试机构与职责
*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负责全省自学考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 省考委的职责包括组织制订自学考试的政策、法规、业务规范和考试大纲,确定考试专业和考试科目,审定教材和辅导材料,监督、检查、评估自学考试工作等。
第三章 考生与考试
* 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 第六条省考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考点。考点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考场、考试设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疏散通道,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 第七条自学考试的命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命题小组,负责试题的命题和统一组织试卷的印刷、保密等工作。
* 第八条试卷应在启用前半月内送达考点,考点应妥善保管试卷,严格保密。
第五章 成绩与证书管理
* 第九条考试成绩按百分数记分,课程及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由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 第十条省考委对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学历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奖励与纪律
*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自学考试工作进行资助或提供服务。
*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的部分摘录,如需获取完整且准确的信息,请查阅官方发布的条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