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初步验收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工作,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touzi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组织验收或委托国家铁路局组织验收的政府touzi铁路项目。 第三条 国家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条件、验收程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运营单位意见。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家验收配合工作,组织 提供相关资料,提出验收工作安排建议,做好现场验收安排。 第五条 通过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部门制发《国家验收证书》。 第二章 验收范围、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的工程范围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范围。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 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 3、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申请国家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2、 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初期运营满 5年应申报国家验收),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3、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5、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6、 竣工决算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经项目管理部门内审,无遗留问题; 7、 档案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三章 验收准备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做好国家验收准备工作,使建设项目尽快达到国家验收条件。 第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达到国家验收条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家验收,同时提供下列情况报告一式十份。 1、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复印件; 2、 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执行情况; 3、 初步验收报告; 4、 初验问题整改和遗留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 5、动态验收报告及醉近一次动态检测资料;
铁路初步验收条件
铁路初步验收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合同已签订:承建单位与业主单位已签订项目合同,双方对施工内容、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均已明确。
2. 初步设计已批复:铁路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得到铁路主管部门的批复,包括线路平面、纵断面、隧道断面、路基、桥梁等设计图纸和技术参数。
3. 施工图已交付:施工图已经完成并交付给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具备按图施工的条件。
4. 主要设备材料已落实:铁路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材料已经落实,并能保证供应。
5. 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承建单位已经编制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工艺流程、劳动组织、设备供应等内容。
6. 质量监督手续已办理:承建单位已经向铁路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
7. 施工安全措施已落实:承建单位已经制定了详细的施工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施工现场管理等,能够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8. 环境保护措施已落实:承建单位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水土保持、噪声控制、废弃物处理等方面,能够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9. 资金已落实:铁路项目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保证按计划拨付和使用。
10. 施工进度满足要求:承建单位的施工进度能够满足初步验收的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工程内容。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可以向铁路主管部门申请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的目的是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评估,为后续的正式验收和运营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