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一次性运输合同时,合同成立的凭证是货物运单。货物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运输合同一般也采用书面形式,但货物运单作为合同成立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体积,以及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如果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有效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请注意,货物运单只是合同成立的凭证之一,如果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