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间具体如下:
1.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或者债务人承认了债务,那么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
2. 基于同一事实持续发生的纠纷:除了上述的“一次”中断外,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且该主张或履行是持续的,那么也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
3. 基于不同事实发生的纠纷: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新的纠纷,那么这种纠纷的发生并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
*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递交调解申请,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因此,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之日起中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