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鉴定程序如下:
1. 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 事故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有必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或者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被委托机构应当出具接受委托的电话、传真、信函和委托人的签名、盖章等有关凭证。
3. 签订鉴定委托书,并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实验检测的鉴定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如果经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检验、鉴定,但不收取费用。
5.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接受重新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二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6.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原办案单位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藏匿证据,阻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以上是交通事故责任鉴定的基本流程,供您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