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约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但是,这种约定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这一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因为这种约定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也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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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离婚后不得再婚,违反
约定离婚后不得再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完全自愿,就有权结婚,确立夫妻关系。婚姻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干预。因此,约定离婚后不得再婚是对婚姻自由权的干涉和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夫妻中的另一方以订立婚约财产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即使夫妻之间有约定离婚后不得再婚的条款,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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