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中的主体条件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条件:主体是特殊累犯的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意味着,只有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特别累犯。
2. 主观条件:在主观上,特别累犯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犯罪为常业,这是一种故意犯罪的态度。此外,对于某些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构成特别累犯,显示出他们对特定犯罪的持续故意和重复犯罪。
3. 客观条件:在客观上,特别累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前罪与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其中一种。
- 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三年以上,并且后罪应当是与前罪相隔十年以上。如果前罪未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而后罪判处了死刑或无期徒刑,则不构成特别累犯。
- 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特别累犯。
4. 客体条件:客体是国家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制度。
参考法条内容如下:
《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以及《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中的主体条件包括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中的主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一般主体:构成特别累犯的主体必须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这意味着只有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特别累犯的适格主体。
2. 特殊身份:虽然特别累犯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但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可能因身份而加重其刑事责任。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吸毒者可能因其在毒品犯罪中的特殊地位而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3. 前科:特别累犯的前科条件是指行为人犯有前科,且该前科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符合特定要求。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曾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他们将在五年内因同一犯罪或其他相关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4.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为了确保特别累犯的严肃性和防止再犯,法律规定他们在前科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才能构成特别累犯。这意味着,如果前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未被赦免,那么行为人将不具备构成特别累犯的资格。
综上所述,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中的主体条件主要包括一般主体、特殊身份(如毒品犯罪中的吸毒者)、前科条件以及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要求。这些条件共同确保了特别累犯具有足够的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背景,从而受到更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