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
1.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2. 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极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还明确指出,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那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如未履行上述职责,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