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人是否在租赁合同中签字或盖章、是否明确收到租金等因素,均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且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该租赁关系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公民私有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的批复,只要出租人采取了出租行为,承租人又实际接受了出租人提供的服务,就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出租人由此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不当得利,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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