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二次被拆迁的补偿款一般由房屋的所有权人领取。如果房屋是按份额共有,那么所有共有人需要协商决定领取方式。如果无法协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此外,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 对于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拆迁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3. 如果采取房屋补偿的方式补偿被拆迁人,用于调换的房屋应设立抵押权。债权人与被拆迁人可重新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第25条、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