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 年满30周岁;
-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其他不适合收养的情形。
2. 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 年满14周岁;
- 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无法查明父母的其他监护人。
3. 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 送养人应当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 送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此外,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或法律机构获取详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