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股权纠纷打官司期限有什么要求
在福建,股权纠纷打官司的期限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是相关期限要求:
1. 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4. 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 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6. 审理对裁定的反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发现案件涉及知识产权,且案情较为复杂,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参考法条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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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股权与创业touzi协会
福建省股权与创业touzi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由福建省内从事创业touzi业务的企业、创业touzi机构、创业touzi管理顾问机构、创业touzi从业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该协会致力于促进福建省创业touzi行业的发展,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政策咨询、专业培训、市场调研等服务。
协会的经营范围包括:
1. 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创业touzi行业内的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
2. 举办创业touzi相关的研讨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提升福建省创业touzi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提供创业touzi相关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提高创业touzi的专业水平和盈利能力;
4. 参与政策制定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支持;
5. 加强与国内外创业touzi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创业touzi理念和管理经验;
6. 建立健全创业touzi行业的信用体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股权与创业touzi协会的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时接受中国证券touzi基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协会的会员包括各类创业touzi机构、创业touzi管理顾问机构、创业touzi企业、创业touzi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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