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相关解释规定主要涉及《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于2019年6月19日由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它对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
《解释》明确了以下关键内容:
1.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和管理、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网络广告、网络直播平台等服务提供者。
2. “违法所得”的具体含义:指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支付的费用。
3.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若单位为犯罪主体,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4. 量刑规定:对于具体的犯罪事实,如非法获利金额、数量、被帮助对象的数量等,提供了明确的量刑参考标准。
5. 单位犯罪时的“明知”要求:若单位为犯罪主体,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以明知是网络犯罪活动为目的。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相关罪名的刑罚适用问题,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并对这些罪名的刑罚幅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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