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低价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4. 客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 犯罪构成特征
1.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低价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4. 客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 处罚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罪责任
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