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传播淫秽物品案件解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定义:
- 通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包括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
2. 传播淫秽物品的对象:
- 不论是向成年人还是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都构成犯罪。
-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即使双方自愿,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3. 传播淫秽物品的手段: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均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范畴。
- 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的传播行为,如建立网站并上传淫秽物品供他人浏览。
4. 量刑规定:
-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量刑。
- 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如果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可从重处罚。
5. 单位犯罪责任:
- 单位为犯罪主体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 特定情况下的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 如果传播的淫秽物品被用于制作淫秽物品牟利,或利用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物品,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未遂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或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法律理论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