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相关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邮政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履行职务的要求下,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所谓“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或者邮政设施、设备投递的物品,包括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杂志、信箱、信筒、邮送广告等。
4.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5. 客观方面的具体内容:
- 造成严重后果;
- 情节特别严重。
6. 量刑规定:犯罪者应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 单位犯罪责任:若单位为犯罪主体,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执行方式:
- 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 犯罪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