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变造货币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货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两高变造货币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1.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对于特定情形的假币,即使总面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等。
该解释还明确了“货币”一词的定义,包括纸币和硬币,也包括任何可以行使货币职能的法定货币,例如支票、汇票、本票、支票等。
对于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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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的概念
变造货币罪,是指以各种手段非法制造货币,使货币的票面金额、数量达到法定标准,且具有较大破坏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货币的行为,包括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两种行为。对于伪造货币,其要求比较严格,一般需要可以拼接,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变造货币,其规模比较小,其建价一般不高,获利不多,易于毁灭证据。对于变造货币罪,其法定醉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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