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检变造货币罪相关司法解释
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变造货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4月2日醉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30日醉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治变造货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变造货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出售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出售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
(二)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三)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伪造货币”,是指依据国家货币管理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手段非法制造假币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属于假币。
本解释所称“假币”,是指伪造货币以及境外货币仿制的货币。
第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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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举例
以下是变造货币罪的几个例子:
1. 伪造货币:伪造货币是指完全模仿货币的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例如,仿制人民币、美元、欧元等货币。
2. 变造货币:变造货币是对真实货币进行篡改,使其面额、数量、外观等发生变化。例如,将100元纸币篡改为200元,或将一张100元的真币剪成两半。
3. 出售、购买假币:出售或购买伪造的货币,以及明知是假币而运输,都是违法行为。
4. 故意毁损货币:故意破坏货币,如烧毁、撕毁、水淹等,使货币无法流通。
5. 伪造货币集团:指三人以上的犯罪集团,他们共同伪造货币。
6.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这是指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7.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这是指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8.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外,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如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
9.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外,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如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外,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如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