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的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
职工个人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得在注册地以外参加失业保险。”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广东省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它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在注册地进行失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要求职工个人也要在注册地参加失业保险,并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此外,该条款还禁止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注册地以外参加失业保险。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原文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款明确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失业人员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些情况包括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失业保险金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查阅《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原文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