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一般表现为行为人直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或者利用传播媒介实施煽动破坏活动。
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 客体:客体是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具体构成需要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导致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2. 后果特别严重:当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时,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后果不特定: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但后果是否特定,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5. 客观行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包括直接破坏设施或利用传播媒介实施煽动破坏。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解释:本解释所称“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导致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