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被撞,驾驶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 各方当事人都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此外,如果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例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超标电动车被撞的责任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刑事案件的证明以及对民事赔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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