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证件:
1. 身份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本: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携带自己的户口卡和户主地址页的复印件。
3. 结婚证: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离婚的书面离婚协议,内容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协商结果。离婚协议书需要签名,并且是双方亲自签名的,不能由他人代签。
5. 二寸免冠照片:双方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照片尺寸通常为2寸。
6.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此外,如果其中一方是军人,还需要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 军人的身份证件;
* 军人婚姻状况证明;
* 离婚协议书;
* 二寸免冠照片。
请注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各地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获取具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