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
2. 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例如,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政策调整等。
3.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4. 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合同需要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主观上要求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都是出于善意的,即对情势的变更没有过错。客观上要求情势变更是客观存在且不可预见的,而且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抗拒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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