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后,其诉讼主体地位仍然存在。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即使公司被吊销,只要尚未完成注销登记,它作为诉讼主体的身份仍然存在。
此外,如果公司被吊销后进入破产程序,那么其诉讼主体地位将发生相应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同时,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将由管理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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