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取决于具体的解除原因和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60岁的劳动者因为身体健康原因主动退休,那么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除非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同意续订,否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参考法律法规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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