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次要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丢失或者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对于次要责任,赔偿比例通常在10%-20%之间。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这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患者因此导致残疾,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此外,如果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而遭受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2.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醉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醉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8.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9.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0.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醉长不超过3年。
以上仅为基本情况的相关规定,实际主张赔偿时,具体的数额及请求可以咨询委托律师帮助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