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当从以下三个要件进行判断:
1. 主体合法性: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意味着,如果涉及的机构没有获得相应的执业许可,或者从事医疗服务的医生没有合法的执业资格,那么该事故就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2. 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是判断医疗事故的关键因素,必须存在违法或违规的行为。
3. 主观过失: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这包括过度医疗行为,如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以及遗漏或延误治疗等行为。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此外,还需要注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如:
1.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参考法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