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时,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取决于具体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对于返还不当得利是否需要支付利息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不当得利,且没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则可能需要返还不当得利,并且不得要求支付利息。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上述情形,返还不当得利时也可能需要支付利息。
例如,如果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另一方因此遭受了损失,那么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利的一方返还取得的利益。如果因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或者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或者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那么就不需要支付利息。
另外,如果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人系恶意受益人,即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或者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得的利益,那么受损失的一方不仅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还可以请求其赔偿损失。
因此,建议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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