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包含在《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1. 犯罪定义:
-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 量刑规定:
-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数额较大”通常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3. 单位犯罪责任:
- 如果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若构成犯罪,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同时,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4. 财物损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后,使用、处分该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等定罪处罚。
- 实施盗窃、诈骗等行为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 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5. 具体情形认定:
- 故意毁坏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纸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损毁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纸的自然遗迹、风景名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自然资源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