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定:
一、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
该解释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视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此规定将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并设定相应的法定刑。具体而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
该解释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进行了明确。它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此规定界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持有”的内涵和外延,并明确了数量较大的标准。具体而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
1. 被查缴的毒品数量大于或等于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
2. 被查缴的毒品数量达到50克以上的;
3.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4. 吸食、注射毒品的;
5.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此外,该解释还明确了几种特殊情形下的毒品数量认定:
1. 通过铁路运输毒品的,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对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
2.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3. 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
-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前曾因犯多个罪行而被判处多个刑罚,因同一犯罪行为被判处多个刑罚,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 曾因实施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法律理论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