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3. 有期徒刑:由人民法院判决,并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4. 无期徒刑:由人民法院判决,并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期限为十三年以上。
5. 死刑:由人民法院判决,并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此外,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法律规定了特殊的刑事责任,如危害国家安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绑架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请注意,具体的刑事责任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上述仅为一般性规定。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醉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醉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醉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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