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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事责任有哪些(法定刑种类)

2025-01-12 00:22:25编辑:臻房小薛分类:网络热门 浏览量(

法定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3. 有期徒刑:由人民法院判决,并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4. 无期徒刑:由人民法院判决,并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期限为十三年以上。

5. 死刑:由人民法院判决,并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此外,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法律规定了特殊的刑事责任,如危害国家安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绑架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请注意,具体的刑事责任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上述仅为一般性规定。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醉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醉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醉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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