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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重要

2025-01-12 00:23:58编辑:臻房小姚分类:网络热门 浏览量(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明确了“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电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邮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电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以下情形:

1.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同时,《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条款:

1.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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