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侵入住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17日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共十一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该解释的详细内容:
###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侵入住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人以上进行侵害的;
(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侵入的;
(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住宅内公安报警系统长期处于报警状态的;
(五)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
(六)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第三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第四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第五条 非法侵入住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入户盗窃的;
(二)扒窃的;
(三)使用刀刃等工具撬门、破窗入室的;
(四)使用锤子、斧头等工具破坏房门、锁芯的;
(五)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
(六)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七)敲诈勒索的;
(八)多次敲诈勒索的;
(九)结伙盗窃、入户盗窃的;
(十)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十一)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十二)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第七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所称“1年以上”,是指非法侵入住宅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持续到外出务工时才结束。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构成犯罪:
(一)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退出住宅的,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冤、假、错、漏、严重后果的,多次或对多人以上进行侵害的,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侵入住宅的,应当立案追诉。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住宅”,包括住宅以及住宅的建筑物。
本解释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入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住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多次”,是指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次数。
在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种多样,情形各异,但都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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