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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非法采矿犯罪相关解释规定有哪些(两高对非法采矿的司法解释)

2025-01-14 00:28:30编辑:臻房小鲁分类:网络热门 浏览量(

关于醉高检非法采矿犯罪的相关解释规定,主要涉及《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1. 非法采矿的认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伪造、涂改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2. 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

- 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破坏性开采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纸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3.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的刑罚:

-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于单位犯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的行为,将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 单位犯罪的责任承担:

- 单位犯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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