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民政局进行办理。具体所需材料和流程如下:
1. 户口薄: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一份归档。
4. 证件照片: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5. 申请受理:双方需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民政局将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6. 冷静期: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为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7. 审查和发证:冷静期满后,双方需在第31天至第60天内,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此外,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离婚协议书中需明确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协商结果。
-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民政局将不予受理离婚申请。
- 离婚登记申请未获准许时,需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各地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获取醉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