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如果您是女方且想要离婚但对方不同意,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并且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您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您和您的配偶感情破裂的证据,例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一方有家庭暴力等情形。如果您和您的配偶都同意离婚并且已经协商一致,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征得男方同意而直接判决离婚,例如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等情况。但是您的情况并不属于这些特殊情况之一。
因此,建议您先与您的配偶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