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后,是否可以退还押金取决于具体情况。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那么就可以退还。
2.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义务,那么出租人有权不退还全部押金,甚至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3. 如果承租人没有事先告知出租人或者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房屋,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出租人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
4. 如果合同到期,出租人仍不退押金,那么承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立即与出租人协商退还押金事宜;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5. 如果是租客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合同的一方通过明确的声明或行为表明他们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达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扣除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因此,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返还房屋,出租人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
综上所述,在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能退还押金取决于合同条款以及双方的行为和协商结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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