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又称权利存续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即丧失法律效力的期间。除斥期间一般不可以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醉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因此,除斥期间一般不可以中止,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况,可能会发生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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