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法保险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
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是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具体司法解释。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1. 个人诈骗数额在1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属于诈骗罪;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获得保险金补偿仍属诈骗罪。
4.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5.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金的,是诈骗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拒绝缴纳保险费的,保险诈骗行为为其实施终了;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仍同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同意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其行为成立保险诈骗罪既遂。
7.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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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高法关于保险诈骗司法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该条款明确了保险诈骗罪的刑罚范围及量刑标准。
2.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