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晋城市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纸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于2019年10月31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这部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明确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强调了文明行为的重要性。
2. 文明行为定义与基本规范:界定了文明行为的概念,列举了应当遵守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如遵守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设施等。
3. 鼓励与支持:鼓励和支持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采取适当措施实施文明行为促进的措施。
4. 监督管理: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5.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并对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等作出了规定。
6. 附则: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权归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
此外,《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还特别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文明单位创建等活动,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总的来说,《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旨在通过立法的方式,推动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助力晋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