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高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是该解释中部分相关条款的内容:
1. 关于“有影响力的人”的范围:
- 在本单位具有决策、管理职权的人,应认定为“有影响力的人”。
- 与本单位没有利害关系,但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也视为“有影响力的人”。
2. 关于行贿罪的处罚:
- 对于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犯第一款罪,并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关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定:
- 单位实施行贿犯罪后,若能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并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4. 关于特定情况下的行贿自首:
-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注意,这些解释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建议查阅醉新的官方文件以获取醉准确的信息。同时,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具体案件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

